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明治三十二年李述親立典田契字并明治三十四年契尾

本物件為明治32年(1899)11月20日,李述親立典田契字并明治34年(1901)5月25日契尾,共2張。第1張明治32年(1899)11月20日,草鞋墩圳藔庄李述因乏銀費用,將所承自父親應份鬮分旱田壹叚,址在圳藔南畔,洋丈報之字第2817號,下下則田1分9厘8毫3絲正,東至献侄田界,西至能侄田界,南至抄封田界,北至小溝界。委託中人引介族親振昌堂出首承典以典價銀柒兌銀68大員正,交收足訖其田隨付典主掌管,任從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拘年限,聽李述偹典字銀齊足清還,贖回愿契字。恐口無憑,親立典字1紙,倂帶丈單1紙,合共2紙,付執永遠存炤。為中人劉漏□、親立典契字人李述具名畫押。典契字與契尾間有勘合印記「臺中縣南投辨務署印」各半枚,「李述」印章1枚,右上印戳1枚,共3處。第2張,明治34年(1901)5月25日大日本帝國政府臺中縣發給契尾1張。兩件有勘合用印「臺中縣南投辨務署印」1枚,及契尾上緣有勘合用「臺中縣南投辨務署印」半枚,文件上用印「臺中縣印」1枚,共3處。契尾係大日本帝國政府臺中縣遵照明治30年(1897)律令第四號契稅章程授執契尾爲照發給。契尾番號217,契約時間明治32年(1899)11月,種目為質入,質入人為北投堡草鞋墩庄李述,質取人為仝堡仝庄之李振昌,田地位置在北投堡草鞋墩庄第2817號,目的物為下下則田1分9厘8毫3絲、金額68円,稅金68錢。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李述
  • 日期
    年代: 明治叁十弍年拾壹月弍拾日、明治卅四年月廿五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