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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三年洪福言等立典田契字并明治三十四年契尾

本物件為同治13年(1874)11月,洪福言、洪四海立典田契字并明治34年(1901)9月19日契尾,共2張。第1張同治13年(1874)11月,洪福言、洪四海,因乏銀費用,將自置明典過水田1叚,位址在石頭埔媽助圳墘,東至自己公田界,西至大圳界,南至族弟田界,北至親田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寔田1分7厘5絲正;逐年配納大租谷1石4斗正。委託中人找到族弟洪清榮以田價銀48大員正承典,自價銀收訖後,起耕、掌管、收稅、納租為己業;其田不拘年限,聽典主偹契面銀齊足,清還取贖原契字。恐口無憑,立典字1紙,帶上手鬮書1紙、典字1紙,共3紙,付執為炤。代筆人洪日新、為中人沈阿后、知見人姚氏、立典契字人洪福言、洪四海。典契字與契尾間有勘合印記「臺中縣南投辨務署印」半枚,紅字書寫明治34年(1901)4月23日□□、用印1枚因破損無法辨識,右上方亦有紅字58/60及用印1枚因模糊無法辨識。第2張,明治34年(1901)9月19日大日本帝國政府臺中縣發給契尾1張。兩件有勘合用印「臺中縣南投辨務署印」1枚,及契尾上緣有勘合用「臺中縣南投辨務署印」半枚,并疊有黑色「□印」1枚,契尾上用印1枚及臺中縣三字遭貼白,難以辨識,共4處。契尾係明治34年(1901)9月19日大日本帝國政府臺中縣遵照明治30年(1897)律令第四號契稅章程授執契尾爲照發給。契尾番號471,契約時間同治13年(1874)11月,種目為質入,質入人為北投堡頂茄荖庄洪福言、洪四海,質取人為仝堡仝庄之洪清榮、□□人洪如皇,田地位置在北投堡下埔洋之字第2320號,目的物為下下則田2分09毫9絲、金額48円,稅金48錢。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洪福言等3人
  • 日期
    年代: 同治拾三年拾一月、明治卅四年九月十九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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