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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十年叔老立永杜賣盡根契

本物件為西元1805年(嘉慶10年)叔老立永杜賣盡根契,張數為1張。戳記有10,為「彰化縣邑用印」2枚、「彰化縣邑用印」半截戳記1枚、「正堂胡給南投楓樹腳董事蕭總戳記」2枚、「正堂胡給北□保三條□□□□戳記」1枚、「北投社番業主阿綠私記」1枚、「北投社番業主猫六圖記」1枚、其餘2枚。立契人為北投保南勢庄族叔老,有鬮分應份水田半埒,併自買胞兄漢田半埒共1埒,年載屯租銀8員1毫、又帶番口糧租11石9斗、併帶大圳水3分又草鞋墩新舊圳水各8分。因乏銀別置,將田送賣與族姪孫文,交易金額為價高銀980大員。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叔老
  • 日期
    年代: 1805~180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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