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明治三十七年頂茄荖庄洪得生等仝立盡根田契字契尾

本物件為明治37年(1904)2月1日,頂茄荖庄洪得生、番仔田庄洪朝成仝立盡根田契字、契尾,共2張。第1張為明治37年(1904)2月1日,頂茄荖庄洪得生、番仔田庄洪朝成仝立盡根田契字。洪得生與洪朝成因乏銀用,委託中人找到族親洪玖以盡根田價金85元30錢,承購其祖父應份鬮分水田壹叚,田地位置坐落北投堡石頭埔洋,東至自己公田,西至大圳,南至石埒,北至朝成公田,四至明白。土地調查捲本58番田1分3厘6毫;又60番田1分1厘4毫,年配納番租谷折實8斗4升,並帶圳水通流溉足。此後,洪玖得掌管收租、納稅,永為己業。口恐無憑,合立盡根田契字1紙、并帶鬮書1紙、丈單1紙,共3紙,付執為炤。末有代書並中人洪成材、知見人胞弟洪得陳、仝立盡跟田契字人洪得生、洪朝成簽名用印,共有印章戳記4處,并勘合印記「南投廳印」半枚。第2張為明治37年(1904)4月23日大日本帝國政府南投廳發給契尾1張。兩件有勘合用印「南投廳印」1枚,及契尾上用印「南投廳印」1枚、「南投廳印」半枚,共3處。契尾係明治37年(1904)4月23日大日本帝國政府南投廳遵照明治30年(1897)律令第四號契稅章程授執契尾爲照發給。契尾番號第800號,種目為買受,買受人為北投堡頂茄荖之紅玖,賣渡人為同庄洪德生、洪朝成,田地位置在北投堡石頭埔庄58、60番,目的物等則、金額與前同,稅金為2圓55錢9厘。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洪得生等3人
  • 日期
    年代: 明治叄拾七年二月一日、明治三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