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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二十三年章法親立杜絕賣盡根田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18年(嘉慶23年)12月章法親立杜絕賣盡根田契字,有「林」字印1枚。內容為立契人章法前年有承父明買水田1叚,坐落南北北投保北投庄南勢土名大埔洋內,年配納大租粟8斗、番大租粟5石7斗1升2合、又納屯租粟3石8斗8升8合、帶大圳水份。因乏銀費用,將應份田出賣與蔡同是、輝是、水中、怡澤兄弟等,交易金額為時值田價銀650大員。「杜賣」同「絕賣」,即「完全賣斷」意,同「杜賣斷根契」、「絕賣盡根契」,屬於完全賣斷的性質。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章法
  • 日期
    年代: 1818~1818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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