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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二年廖大鐵及陳賢璧立換鬮分定埤份水汴各管合約字

本物件為西元1852年(咸豐2年)廖大鐵、陳賢璧立換鬮分定埤份水汴各管合約字,共1張,契面上有「彰化縣正堂高給捒東上保葫蘆墩等處大總理呂世芳戳記」印1、「正堂宓給葫蘆墩十八庄正總理職員魏德儀戳」印1、「點成圖記」印1、「岸社業主番汴十五庄埤長陳双合長行戳記」印1枚半、「彰化縣正堂給番佃十五庄廖點成長行戳記」半枚,有「明□□□合約為憑」右半幅標記。立換鬮分定埤份水汴各管合約字人廖大鉄、陳賢壁二人,承先向岸裡社業戶潘萬興贌出永贌朴仔口大埤,作二股均分,西元1840年(道光20年)二股分後,共收過13年,今要將拾柒庄之谷付與廖大鉄收至13年。今再議定將陳賢壁已分東汴之谷換與廖大鉄,點成戳記向各佃量收,廖大鉄以分西汴之谷,換與陳賢壁,用陳双合戳記向各佃量收,今欲有憑,再立換鬮約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廖大鐵、陳賢璧、 潘萬興
  • 日期
    年代: 1852~1852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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