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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五年陳琳妹等立合約字

本物件為西元1825年(道光5年)陳琳妹等立合約字,共1張,契面上有「彰化縣正堂給番汴十五庄埤長廖必提長行戳記」印1枚半,其餘各人名下皆有花押,有「和氣生財」標記半幅。立合約字人陳琳妹、廖都、廖及,前經合夥管理番佃埤長尾收租僱匠及獲利開費,俱載前合約內,緣承社口等十五庄,僉舉保結充當番佃埤長,迺蒙縣主李給于示戳准,廖必捷出名充當埤長,恐日久生變,故此先為聲明。誠恐匪人滋事,倘有不測致傷人命,議幫給兇手銀300元,抑或被人殺傷身死者,亦幫貼收埋葬立嗣銀400元,事件所有用費等項,不得互相推諉,口恐無憑,仝立合約壹樣參紙,各執為炤。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琳妹、廖都、廖及
  • 日期
    年代: 1825~182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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