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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二年布字壹萬捌百參拾伍號右給彰化縣業戶曹傑夫之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777年(乾隆42年)彰化縣業戶曹傑夫之契尾,有「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章1枚、「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騎縫章1枚、「彰化縣印」章3枚及「彰化縣印」騎縫章2枚。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劉惟揚,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園1甲位於湖水坑庄賣與大武郡保業戶曹傑夫為業,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29兩2錢,納稅銀8錢7分6厘。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為臺灣布政使司於西元1777年(乾隆42年)開立與彰化縣業戶曹傑夫,編號為布字10835號。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臺灣布政司
  • 日期
    年代: 1777~1777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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