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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九年張彩華等二人立杜賣斷根田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29年(道光9年)張彩華等二人立杜賣斷根田契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3,為「淡水廳邑用印」1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1枚、「分府□給黃泥塘庄庄□□□佰戳記」1枚。立契人為張彩華、張彩忍。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犁份。杜賣所有物地點為黃泥塘新庄仔水頭第貳份兩尾半張,帶龍潭陂上下圳水、年供納社租谷、納屯租谷。張彩華等人因乏銀別創,將此水田賣給鍾朝華。交易金額為佛頭銀217員。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張彩華等2人
  • 日期
    年代: 道光玖年拾貳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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