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明治三十九年林義春贖回古喜郎之田交還業主掌管所立贖回契約

本物件為明治39年(1906)4月14日,瀰濃庄大文會管理人林義春,以二百三十圓贖回中坑庄古喜郎之田,交還業主古喜郎掌管,立此贖回契約為憑。公文紙一張,有污跡,保存基本良好。半枚「臺南地方法院……」關防,三枚私章各隨壓於名下。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義春
  • 日期
    年代: 明治參拾九年四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