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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十八年陳琪祥與臺灣銀行株式會社簽訂的根抵當約定書

本物件為昭和18年(1943)7月27日,新竹市北門町一二七號陳琪祥,與臺灣銀行株式會社簽訂的根抵當約定書,由臺灣銀行擔當陳琪祥債務及利息支付最高金額四千六百圓之賠償擔保。並將臺灣銀行設定為陳琪祥名下物件的第一順位擔保權。約中還規定每百圓之利息為一錢六厘。文後附記新竹郡竹北庄斗崙字中斗崙土地資料八筆。公文用紙三張,保存良好。首頁右上一枚日本政府五錢印花,一枚私章隨壓名下,四枚私章壓印於補正處,一枚私章壓於印花旁做騎縫章。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琪祥
  • 日期
    年代: 昭和拾八年七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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