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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十年新埔庄五分埔贌耕契約范寶勳返還磧地金領收證

本物件為西元1921年(大正10年)11月13日新埔庄五分埔字五分埔贌耕契約范寶勳返還磧地金領收證,有「徐石清」章2枚、「徐石清」騎縫章1枚、「代書胡金章用印」章1枚及3錢收入印紙1枚,以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司法代書人用紙書寫。領收證內容為西元1921年(大正10年)11月13日新埔庄五分埔字五分埔467番2田外2筆贌耕契約,關於雙方協議業主備出金70圓補償佃人作為工本,解約清楚而將其磧地金全部返還,金額為40圓。 批明於西元1921年(大正10年)11月13日贌耕之契約證書紛失,日後倘有發現概作為廢紙。領收日期為西元1923年(大正12年)11月12日,領收人為徐石清。業主為范寶勳。佃人向小租戶租耕土地時,所交付給小租戶的押金或保證金,若佃人拖欠租粟,業主就可以磧地銀來抵償租額。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范寶勳
  • 日期
    年代: 1923~192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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