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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十五年辯護律師飯島賢作代理黃玉泉向金融公司協商債務未收取前中期經費之訴訟書

本物件為大正15年(1926)4月3日,臺北市大和町四丁目八號辯護律師飯島賢作,發給黃玉泉,關於代理黃玉泉因三益公司負責人林木川,向臺灣銀行、三十四銀行、華南銀行等金融公司,違法行為導致負債,進行協商解決。黃玉泉所允諾給付飯島賢作的前中期經費共二百圓,未於事件解決後十日內到帳之訴訟書。雙方契約書、委任解除通知書、臺北地方法院訴狀送達及開庭通知書,及強制執行判決書附見。公文紙共30頁,邊角磨損,部份破損,間夾帶數張單據、證書。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飯島賢作
  • 日期
    年代: 大正十五年四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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