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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十年債權者高六畜與債務者駱君枝等二人在臺北地方法院提請不動產假差押取消決定

本物件為大正10年(1921)11月17日,債權者高六畜與債務者駱君枝、駱根能,在臺北地方法院提請文後所列位於淡水郡淡水街小八里坌外北勢數筆不動產假差押取消決定。黑色行線公文紙共四頁,保存良好。三枚戳記,一枚「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印」、一枚為騎縫章、一枚「臺北地方法院」關防。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駱君枝
  • 日期
    年代: 大正十年十一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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