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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十年淡水郡駱君枝等人土地代價金領收證明

本物件為西元1921年(大正10年)11月12日淡水郡駱君枝等人土地代價金領收證明,有「駱君枝」圓章2枚、「駱根能」圓章2枚、代書人用印1枚及3錢收入印紙1枚。西元1921年(大正10年)11月12日淡水郡淡水街竿蓁林字庄子內46番地駱君枝、駱根能收入土地代價金後,開立給李永廢之領收證明。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駱君枝等2人
  • 日期
    年代: 1921~192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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