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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十年駱君枝杜賣盡根字

本物件為西元1921年(大正10年)11月16日駱君枝立杜賣盡根字,含本契及土地登記謄本。買賣雙方、為中人、代書人印計4枚、「臺北地方法院淡水出張所印」2枚、「臺北地方法院淡水出張所」騎縫章2枚、「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印」1枚、「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印」騎縫章2枚、「印」章4枚及10錢收入印紙4枚。立契人為駱君枝,本契杜賣物為畑2筆、田2筆、建物敷地1筆,地點為淡水郡淡水街小里坌字外北勢177、178、180、178番之1、180番之1。駱君枝將此業賣與李永慶 ,交易金額為金800圓。土地登記謄本為西元1921年(大正10年)11月19日臺北地方法院淡水出張所法院書記大和田泰胤開立,內容載有土地相關資訊。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駱君枝
  • 日期
    年代: 1921~192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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