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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四十一年駱丕向臺北地方法院淡水登記所申請之業主權保存登記

本物件為明治41年(1908)5月11日,芝蘭三堡竿蓁林庄四十六號駱丕,向台北地方法院淡水登記所,申請四筆土地之業主權保存登記。1.原野:一厘五毫;2.田:三分五厘八毫三絲;3.旱田:二厘九毫六絲;4.原野:七厘七毫三絲。黑色行線公文紙四頁,保存完好。二枚「駱丕」私章,一枚「臺北地方法院淡水登記所印」關防。立書人駱丕。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駱丕
  • 日期
    年代: 明治四拾壹年五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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