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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九年林萬福等三人仝立賣盡杜絕契(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59年(咸豐9年)林萬福等3人仝立賣盡杜絕契,張數為2張,含本契及契尾。有「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騎縫章2枚、「光緒十五年三月卄二日驗契換司單訖驗」1枚、「鳳山縣印」4枚、「鳳山縣印」騎縫章4枚。立契人為鳳邑長治里二圖林萬福、胞嫂林黃氏、暨男玉岷承過房等,有承祖父母明買余長庚、啟明等園耕作田1宗2所,內1所大小共11坵,址在三鎮廟後。田又1所,原大小8坵,址在三鎮廟後,年帶完李府白糖租31觔5兩正。因乏銀費用,將此田2所出賣與本街林仲記,交易金額為時價佛銀110大員。契尾為西元1887年(光緒13年)8月臺灣布政使司發給鳳山縣業戶林仲記,編號為布字10473號。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杜賣」同「絕賣」,即「完全賣斷」意,同「杜賣斷根契」、「絕賣盡根契」,屬於完全賣斷的性質。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萬福等3人
  • 日期
    年代: 1859~1887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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