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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九年石廣玉立賣盡根契(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49年(道光29年)9月石廣玉立賣盡根契,張數為2張,含本契及契尾。有「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章1枚、「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騎縫章2枚、「鳳山縣印」4枚、「鳳山縣印」騎縫章4枚。立契人為郡城石廣玉,有明買鄭貼鳳屬維新里下圍仔內社腳下則田1所,受種8分,該田貼3年輪值管收1年,又水埤一口并埤底魚蝦在內。因乏銀應用,將此田并水埤、埤底魚蝦出賣與吳綿記,交易金額為時價銀55元。契尾為西元1885年(光緒11年)11月臺灣布政使司發給鳳山縣業戶吳綿記,編號為布字9637號。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杜賣」同「絕賣」,即「完全賣斷」意,同「杜賣斷根契」、「絕賣盡根契」,屬於完全賣斷的性質。正供,係指法定的賦稅。清代臺灣漢人的開墾土地課稅,在劉銘傳實施清賦前由大租戶向官府繳納,稱為正供。此田業為石廣玉從鄭貼鳳手上購得,之後再轉手賣給吳綿記。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石廣玉
  • 日期
    年代: 1849~188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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