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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八年布字柒千貳百柒拾參號右給鳳山縣業戶孫理孫弁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763年(乾隆28年)5月布字7273號給鳳山縣業戶孫理孫弁契尾,有「福建等承宣布政使司之印」章1枚、「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騎縫章1枚、「鳳山縣印」章2枚、「鳳山縣印」騎縫章2枚。其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翁興老,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田9分位於過埤庄賣與業戶孫理和孫弁為業,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112兩8錢,納稅銀3兩3錢8分4厘。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臺灣布政司
  • 日期
    年代: 1763~176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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