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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年布字貳萬八千肆百參拾號右給諸羅縣業戶李燕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775年(乾隆40年)閏10月布字28430號給諸羅縣業戶李燕契尾,有「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章1枚、「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騎縫章1枚、「諸羅縣印」章2枚及「諸羅縣印」騎縫章2枚。其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李招,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田3分位於□社賣與業戶李燕為業,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81兩7錢6分,納稅銀2兩4錢5分3厘。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臺灣布政司
  • 日期
    年代: 1775~177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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