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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三年張澤榮等二人仝立杜賣盡根契

本物件為西元1833年(道光13年)11月張澤榮等2人仝立杜賣盡根契。立契人為灣角潭庄張澤榮振等,有承父明買過林家應得田園,所在地點坐落鯉魚頭保泉州藔庄土名灣仔底,帶埤圳水、年合共配納屯租粟、又抽的番食粟。因乏銀別創,將此田園出賣與陳夏官,交易金額為價銀120大員。按照實物抽取,不用財物來折抵的租額,稱為「抽的」,為由業主、佃戶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彼此分配的納租法。「杜賣」同「絕賣」,即「完全賣斷」意,同「杜賣斷根契」、「絕賣盡根契」,屬於完全賣斷的性質。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張澤榮等2人
  • 日期
    年代: 1833~183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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