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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四年林鑾等二人立招耕字

本物件為西元1801年(嘉慶6年)8月黃漢立招耕字,有「□□□裡□□□□□記」3枚、「理番分府給水沙連社社丁首黃漢長行記」2枚。立契人為沙連社丁首黃漢,同屯弁載生緣蒙憲奉丈過里魚頭保泉州藔庄屯業田園。因無力開墾耕作,以致屯丁乏缺糧食。黃漢招佃人林虎、石水、黃傳等,前來用力開墾承耕。雙方明訂年約配納屯租粟4石,於西元1802年(嘉慶7年)起每年納租粟4石。招耕字指業主招徠佃人的耕作證書,又稱「招贌耕字」、「招贌字」。一般寫作一式兩張,業主及佃人各自花押後,各自保管一張。若為業主及佃人各寫一張交換,業主寫的是「招耕字」、「招贌耕字」,佃人寫的則是「贌耕字」、「認耕字」。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01~180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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