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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四年陳乃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88年(光緒14年)10月陳乃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張數為2張,含本契及契尾。有「福建臺灣布政使印」1枚、「福建臺灣布政使印」騎縫章2枚、「臺灣縣印」5枚、「臺灣縣印」騎縫章3枚、「□本」小圓章1枚。立契人為學田庄陳乃,有承父鬮分水田1處,所在地點為本庄番仔井頂山脚坐落土名湳仔份,帶湳溝水份壹条、年納番大租粟。因乏銀費用,將此田出賣與本庄陳錫瓚官兄弟,交易金額為佛銀340大員。契尾為西元1889年(光緒15年)6月臺灣布政使司發給臺灣縣業戶陳錫瓚,編號為布字257號。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乃
  • 日期
    年代: 1888~1889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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