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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一年陳馬來等四人仝立杜賣盡根田契(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85年(光緒11年)6月陳馬來等4人仝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張數為2張,含本契及契尾。有「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騎縫章1枚、「彰化縣印」5枚、「彰化縣印」騎縫章3枚、「三輪」小圓章1枚。立契人為番社腳庄陳馬來、陳阿冬、仝姪陳添枝、陳阿同等,有承祖父遺下捒社番味光興水田1叚,所在地點為本庄前,帶坡水、年配納番業主大租粟。因乏銀費用,將此田出與學田庄陳景五官,交易金額為佛銀462大員庫平323兩1錢正。契尾為西元1885年(光緒11年)6月臺灣布政使司發給彰化縣業戶陳景五,編號為布字25403號。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此約為熟番立契約,明訂其土地買賣或租貸行為,顯示出熟番地權的轉變過程。熟番地權的議題包含土地所有權的移轉、部落社會經濟的變遷等。熟番土地在面對國家體制的賦稅問題時,有不少例子將土地出租或賣給漢人,也反映出地權與租權的轉變情形。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馬來等4人
  • 日期
    年代: 1885~188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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