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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七年巫神應等立出杜賣盡根田契字(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91年(光緒17年)巫神應立出杜賣盡根田契字(含契尾),張數為2張,含本契及契尾。有「福建臺灣布政使印」1枚、「福建臺灣布政使印」騎縫章3枚、「彰化縣印」4枚、「彰化縣印」騎縫章4枚、業主蔡「豐盈課館」1枚、印章1枚。立契人為武西保大溝尾庄巫神應等,有承父鬮受應得水田1叚址,所在地點在本庄福德廟前,年配納大租粟1石8斗。因乏銀應用,將此田出賣與本保內永靖街邱傳豆,交易金額為時值盡根田價銀75大員。契尾為西元1891年(光緒17年)7月臺灣布政使司發給彰化縣業戶邱傳豆,編號為布字4510號。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巫神應等
  • 日期
    年代: 1891~189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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