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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七年吳烽立賣盡根田契字(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47年(道光27年)12月吳烽立賣盡根田契字,張數為2張,含本契及契尾。有「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騎縫章1枚、「彰化縣印」4枚、「彰化縣印」騎縫章3枚、方印1枚。立契人為武西保油車店庄吳烽,有承祖父水田1叚,所在地點為本庄東勢洋,並帶牛埔、水份通流灌溉共3叚,年納業主施大租粟。因乏銀湊用,將此田出賣與大埔心庄謝成業公裔孫心準、心古、姪孫瑞城、瑞向、世契等,交易金額為銀235大員。契尾為西元1847年(道光27年)12月臺灣布政使司發給彰化縣業戶謝心凖等,編號為布字11102號。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註:契約首為吳「蜂」,契約末名為吳「烽」,以「吳烽」為準)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吳烽
  • 日期
    年代: 1847~1847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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