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94年(光緒20年)8月布字貳千陸百伍拾柒號右給新竹縣業戶劉義記之契尾,有1枚「福建臺灣布政使印」章、3枚「新竹縣印」章及4枚騎縫章。其內容載明立賣瓦屋人麥恭,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瓦屋壹座位於南門街賣與業戶劉義記為業,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382兩9錢5分,納稅銀11兩4錢8分8厘5毫。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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