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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一年陳泉等二人立杜賣盡斷根水田契字(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72年(同治11年)陳泉等2人立杜賣盡斷根水田契字,張數為2張,含本契及契尾。有「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1枚、「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印」(漢滿文並列)4枚、騎縫章3枚、「清賦驗訖」章1枚、半截驗訖1枚、「正香」藍章1枚。立契人為塹城正香號,即陳泉、陳祿兄弟等,有明買過陳瑞元等水田1所,杜賣物所在地點坐落土名東興庄界內之隘□庄,帶大溪圳水、年配納業主大租谷1石6斗。因乏銀別創,將此田出賣與許祥洙,交易金額為佛銀480大員。契尾為西元1880年(光緒6年)9月布政使司發給新竹縣業戶許祥洙,編號為布字1281號。「杜賣」同「絕賣」,即「完全賣斷」意,同「杜賣斷根契」、「絕賣盡根契」,屬於完全賣斷的性質。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此契約之「清賦驗訖」戳記或「清賦騐訖」,係表示此契約蓋有「清賦驗訖」或「清賦騐訖」戳記,係表示此筆土地經過清賦局的查核清賦過程。在西元1886年(光緒12年)劉銘傳擔任巡撫期間成立清賦總局,進行土地改革,包括量田與清賦。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泉等2人
  • 日期
    年代: 1872~1880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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