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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五年張井立杜賣盡根契(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66年(同治5年)張井立杜賣盡根契(含契尾),張數為2張,含本契及契尾。有「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章1枚、官方用印4枚、騎縫章3枚、「淡水分府王給本城南門總理陳鴻猷戳記」章1枚。立契人為本城南門街張井,杜賣物為瓦茅屋1座2進連地基1所,杜賣物所在地點為南門內,年納地基租銀1大員。因乏銀別創,張井將此業賣與麥恭,交易金額為價銀200大員。契尾為西元1866年(同治5年)6月由布政使發給淡水廳業戶麥恭,編號為布字2169號。「杜賣」同「絕賣」,即「完全賣斷」意,同「杜賣斷根契」、「絕賣盡根契」,屬於完全賣斷的性質。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張井
  • 日期
    年代: 1866~1866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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