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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四年冬江清仁等協議分居分業所立契約

本物件為同治4年(1865)冬,叔江清仁、江清華、江清日,胞姪江應棠,因家口日繁,協議分居所立契約。家中原有父親所遺留山埔二處,加上購買集芳號田業山埔一處,應納金廣福大租銀1元,作為祭祀父母所需花費。又承買詹阿漢山埔田地一處,應納金廣福大租穀7石4斗2升,大租銀8元正。田產四處四房均分,各以仁義禮智為號,長房號仁、二房為義、三房稱禮,四房為智,各管各業,各理各務。後各自勘明疆界。恐口說無憑,立此據為憑。契紙一張,無戳記。立約人江清仁、江清日;代筆人彭棟;在場盧阿福;族長江慶喜;在堂父接院。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江清仁
  • 日期
    年代: 同治乙丑年(4年)冬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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