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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三年新社荳仔埔眾佃首鄭恆升等議舉曾品擔任陂長所立公舉陂長合約

本物件為同治3年(1864)10月,新社荳仔埔眾佃首鄭恆升、陳泉源等人,商議舉曾品擔任陂長,眾佃每年各出穀1斗5升,約定早晚季收成之日,曬乾搧淨交付陂長以為工資,不得拖延。並約定陂圳道或水源稍緩該修築,時日於50天內者,陂長自備修理;超過50天者,眾佃鳴鑼會眾合築。約定之後,陂長需謹慎巡視水圳通流,不得懈怠。如果懶惰不循,聽諸業佃別擇勤謹照顧之人出任。恐口說無憑,合立公舉陂長合約字為憑。契紙一張,九枚戳記,一枚騎縫章,二枚新陂水分公記,一枚新祖庄正協和公記,六枚難以辨認。立契人曾昆和等十位佃首及眾佃人九十三人。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鄭恆升
  • 日期
    年代: 同治三年拾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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