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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十年麥恭翻修所租賃張國維宅所立契約

本物件為咸豐10年(1860)9月,張國維與麥恭所簽訂之契約。張國維有一座落於竹塹城南門內茅瓦店,前進蓋茅,中進蓋瓦。咸豐7年(1857)間因乏銀別創事業,故將此業典讓予吳井觀,去年吳井觀又將此店厝轉典予麥恭以為醬店,但因前進蓋茅店面,幾經火燭亦不耐風颱,防備困難,因此商議將前進蓋茅改建蓋瓦,泥水工匠估價工料番銀45員,現由麥恭先行墊用,為期3年,至取贖之日,此次翻修工料番銀45員,張國維當照數還與麥恭,雙方不得另生枝節,口說無憑,立此據為證。契紙一張,無戳記。立約人張國維、麥恭;說合知見人吳井觀、麥酒觀;代筆人廖鳳鳴。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張國維
  • 日期
    年代: 咸豐拾年玖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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