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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五年曾阿玖等向鄭穆記贌租烏樹林竹窩仔庄水田所立契約

本物件為明治35年(1902)9月,曾阿欽、陳和清因乏地耕種,向業主鄭穆記(鄭愷悌)贌租位於烏樹林竹窩仔庄水田一處,四方界址分明,備出母錢佛銀360元,由鄭穆記(鄭愷悌)親收,期限10年(自壬寅年到壬子年),每年應繳納大小租穀75石正,每年早季收成之日,曬乾搧淨,付鄭愷悌運回,不得有抵塞、少欠等情事,恐口說無憑,立據為憑。契紙一張,無戳記,一枚私章在陳和清名下。立契人曾阿欽、陳和清;代筆人及認耕人陳安六。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曾阿欽
  • 日期
    年代: 明治參拾伍年玖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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