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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年蔡德海向業主陳春儒贌租大茅埔北片庄水田所立契約

本物件為明治30年(1897)10月,蔡德海因為乏地耕種,向業主陳春儒贌租位於大茅埔北片庄之水田一處,申明四界後,雙方約定由蔡德海備出母銀110大元,並自備種子、耕牛前去耕種,每年需向業主繳納大小租穀58石,期限10年(從明治30年(1897)冬到明治40年(1907)冬),恐口說無憑,立此為據。契紙一張,無戳記。立契人蔡德海;認耕人蔡泉;代筆人蘇雲騰。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蔡德海
  • 日期
    年代: 明治三十年十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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