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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一年武東保內灣庄陳新忠將水田出讓所立契約

本物件為光緒11年(1885)12月,武東保內灣庄陳新忠,承自祖父所遺長孫份小新庄前東勢田水田二段,申明四界後,田每年配納大租穀2石6斗,今因乏銀費用,情願出讓,不願藉由外托,由本庄親族清揚叔以銀160大員出首承買,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管理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忠及子孫不敢異言生端。立此憑據。契紙二張,含契字與契尾,七枚戳章,四枚騎縫章,三枚完整但字跡模糊,另有二枚私章。立契人陳新忠;在場知見人母賴氏、深海;為中人其總、阿狼;代筆人謝敏元。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新忠
  • 日期
    年代: 光緒拾壹年拾貳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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