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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九年陳讚緒將水田轉招林順耕作所立契約

本物件為光緒19年(1893)11月,陳讚緒將其所耕位於鎮平庄南勢洋祝豐館永耕水田一處一甲五分水田,全年小租粟道斗50石,今因少力耕作,轉招林順耕作。雙方議定由林順準備佛銀30大員(合銀21兩正),有利息借項佛銀50大員(合銀35兩正),每年小租穀抵利,另需租粟30石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其餘雜支費用納課不干佃人之事。其田限作10年,10年期滿,陳讚緒需備齊母銀50大員清還,林順將田地歸還。如果陳讚緒沒有還銀,則田地任由林順繼續耕作。契紙一張,六枚戳記,二枚私章,四枚長方形戳記均不可辨認。立契人陳讚緒;中人陳晚;代筆人劉祿。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讚緒
  • 日期
    年代: 光緒拾玖年拾壹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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