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70年(同治9年)10月布字6149號右給彰化縣業戶廖阿法之契尾,有1枚「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章、3枚「彰化縣印」章及3枚騎縫章。其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廖文達,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田地位於潮陽庄賣與捒東保業戶廖阿法為業,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292兩正,納稅銀8兩7錢6分正。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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