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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四十年林迪連娶馬燕凉所立之婚書

本物件為明治40年(1907)2月,林九賊長男林迪連娶馬元標次女馬燕凉,所立之婚約契字。雙方議定聘金80大元,由林九賊先出銀36大元,不在聘金之列,僅為床帳被褥及喜宴費用。他日若多生男兒,皆為林氏之福,馬氏不得紛爭。異日若要另立戶口,應備好婚約契字所約龍銀80大元給岳家,床帳被褥聽任林迪連夫妻搬出,不得異議。林九賊經商在外,他日若經商歸來,要與兒媳生活,馬家不得阻擋。林迪連每月貼錢龍銀3元供妻一人伙食,他日若多生男女在岳家同食,應再商議津貼。馬家現在所有物業以及將來建置物業,皆為馬家掌管,與林家無關。口說無憑,故立此書契為據。紅紙一張,無戳記。立婚約書人林九賊、馬元標;在場母馬顏氏;知見人林德振;媒人蔡足;代筆人蘇藻鑑。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九賊
  • 日期
    年代: 明治四十年二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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