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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二年陳雄等諭令

本物件為淡水總捕分府給佃戶陳雄、陳勇諭令。張數1張;戳印,「內號」1枚,其於不詳。此諭立於同治2年(1863)3月22日。此諭為欽加府御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鄭為諭宇佃戶陳雄、陳勇(即職員陳澄),因此未繳納租穀銀30元給金仲春等諸事項。最後要求陳雄、陳勇等要遵照該佃戶年應繳納香燈租穀折銀30元,每年交給文昌宮廟祝鄭成策,自清款後廟祝要交付給業主。不得藉端阻佃,仍赴案資訊,均不可違延此諭。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雄等2人
  • 日期
    年代: 同治弍年参月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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