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784年(乾隆49年)10月布字8489號右給淡防廳業戶張必榮之契尾,有3枚方章及3枚騎縫章。其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有明,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山界壹所位於海山庄賣與淡防廳業戶張必榮為業,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109兩5錢正,納稅銀3兩2錢8分5厘正。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有3枚方印及3枚騎縫章。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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