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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三年蔡夢元等配當要求申請書

本物件為大正3年(1914)蔡夢元借用證與李松甫配當要求申請書,張數為2張,戳印有3種(分別是蔡夢元、郭清江與李松甫印)。此為大正2年(1913)臺南市庚831番地李松甫借出金300円收訖給蔡夢元,當面議定每個月願貼利息金8円並不得短欠,期限到大正3年(1914)5月1日,當清楚不得短欠,並以此借用證為證據。此證立於大正2年(1913)11月1日,臺南市戊515番地蔡夢元為借用人,郭清江為立惠人。時至大正3年(1914)9月30日,配當要求者李松甫提出申請,請求債權者許滄州、債務者蔡夢元、第三債務者郭萃償還。請求金額合計金472円。由臺南地方法院長藤井乾助開立此證書。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蔡夢元等3人
  • 日期
    年代: 大正三年九月三十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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