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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三年王金福等二人仝親立杜賣盡絕根契

本物件為西元1853年(咸豐3年)王金福等2人仝親立杜賣盡絕根契,張數為1張。有「此係蔡自記各房公業子孫等不得將此業胎借典賣如敢私受者雷殛火焚」章、「光緒十五年三月初五日驗契壹宗換給司單壹紙」章。立契人為郡城內鑄梨頭王金福、王金慶等,有承外公祖明買過契合2宗,年納王寧名下正供粟9斗1升。杜賣物地點坐落鳳邑維新里土名竹仔腳洋;又墾田1所,坐落在七加覽洋。因乏銀完課,將此田業以,賣與郡城內下橫街蔡自發號,交易金額為佛面銀70大員。清代臺灣漢人的開墾土地課稅,在劉銘傳實施清賦前由大租戶向官府繳納,稱為正供。此田業年納王寧名下正供粟,下橫街的蔡自發號買下田業後,必須一併繳納正供。「杜賣」同「絕賣」,即「完全賣斷」意,同「杜賣斷根契」、「絕賣盡根契」,屬於完全賣斷的性質。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53~185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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