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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十四年洪嬌老立絕盡賣契

本物件為西元1809年(嘉慶14年)洪嬌老立絕盡賣契,張數為2張,包含契約及契尾。有「此係蔡自記各房公業子孫等不得將此業胎借典賣如敢私受者雷殛火焚」章、「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章、5枚「鳳山縣印」章及4枚騎縫章。立契人為維新里北嶺旗庄洪嬌老,有承父抽出大契內應分墾田1所,杜賣物地點在坐落七加覽洋,年納林賜戶名正供粟3斗,又配王錫沂供粟1石7斗5升。因乏銀別置,將此田賣與安平鎮庄黃新助,交易金額為時價佛面銀170大員。清代臺灣漢人的開墾土地課稅,在劉銘傳實施清賦前由大租戶向官府繳納,稱為正供。此田業配有林賜戶名正供粟,又配王錫沂供粟,黃新助買下田業後,必須一併繳納正供。「杜賣」同「絕賣」,即「完全賣斷」意,同「杜賣斷根契」、「絕賣盡根契」,屬於完全賣斷的性質。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洪嬌老
  • 日期
    年代: 1809~1809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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