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783年(乾隆48年)楊仁生仝立賣盡絕契,張數為1張,有「此係蔡自記各房公業子孫等不得將此業胎借典賣如敢私受者雷殛火焚」章。立契人為三鎮庄楊仁生,有明買過菜園壹段,杜賣物地點坐落啟陽埤,年納租粟3斗。因乏銀費用,仁生將此園賣給蘇宅掌管收租,交易金額為時價契面佛銀90大元。契約之菜園為楊仁生所購得,再賣給蘇宅掌管收租成為新業主,契約有蔡自記各房公業印戳記為見證。「杜賣」同「絕賣」,即「完全賣斷」意,同「杜賣斷根契」、「絕賣盡根契」,屬於完全賣斷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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