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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四年謝權等三人仝賣杜絕盡根契

本物件為西元1865年(同治4年)謝權等3人仝賣杜絕盡根契,張數為1張。戳記有6,為「光緒15年驗契」2枚,其餘4枚。 立契人為由鳳邑長治里新園庄謝權等,有承祖父遺存課田壹所,地點在陷後社後,年帶本里戶名張旺供谷4石2斗。謝權等將此業賣與黃啟福。交易金額為時價佛銀140大元。 從這份文書可以看見陷後社地區在19世紀後期的土地買賣情形,黃啟福買下此所課田後,連帶必須一併繳納張旺供谷。清代臺灣漢人的開墾土地課稅,在劉銘傳實施清賦前由大租戶向官府繳納,稱為正供。正供,係指法定的賦稅。此文書也見證了鳳邑長治里新園庄一帶地方社會謝家與黃家之間的網絡關係,與地方歷史發展。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不詳,本館翻攝。
  • 日期
    年代: 1865~186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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