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證據抄寫訂正申請書

本物件為證據抄寫訂正申請書。手寫稿紙,五頁。此為原告蔡夢元與被告人郭萃因貸金利息一案,請求修正貸金利息金額的申請書,並遞交給主持此案為臺南地方法院的判官藤井乾助。金額數字以民間流行的蘇州碼記載。時間為西元1914年(大正3年)2月。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蔡夢元、郭萃
  • 日期
    年代: 1914~191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