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22年(道光2年)12月布字771號右給彰化縣業戶陳尚覌、陳與覌之契尾,有1枚「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印」,3枚「彰化縣印」、3枚騎縫印。其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楊伯厚,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田厝位於槺榔仔庄賣與大肚保庄業戶陳尚覌和陳與覌為業,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562兩1錢,納稅銀16兩8錢6分3厘。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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