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93年(光緒19年)12月布字4430號右給臺灣縣業戶楊欽崇之契尾,有2枚重疊之「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印」,3枚「臺灣縣」印,3枚騎縫印。其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李燦葉,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位於橫口庄田地賣與業戶楊欽崇為業,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290兩5錢,納稅銀8兩7錢1分5厘。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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