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18年(嘉慶23年)8月布字22894號右給彰化縣業戶陳長生、陳惟伯之契尾,有4枚方印,1枚無法辨識,3枚為「彰化縣印」,及3枚騎縫章。其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陳雄州,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位於牛罵頭舊社口庄田地賣與本族大肚庄陳長生和陳惟伯為業,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876兩,納稅銀26兩2錢8分。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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